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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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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文、朱艳等与开封市豫东机械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212民初111号         判决日期:2018-06-06         法院: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文、朱艳与被告原开封县豫东机械厂、孟宪强、曹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的(2007)开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汴检民抗(2009)09号抗诉书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汴民抗字第10号函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0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09)开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豫02民监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豫02民再2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开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重审期间,2018年1月12日,原告刘晓文、朱艳申请追加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人民政府、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乡镇企业委员会、开封县八里湾汴东机械厂为被告。因开封县八里湾汴东机械厂于2013年8月8日已被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企业委员会2008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原告申请对其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8年2月6日原告追加李徐安为被告。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晓文、朱艳,被告开封市豫东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孟宪强,被告孟宪强和曹利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胜、郑东亚,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被告李徐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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