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健松
联系方式:025-83311780
注册时间:2004-07-26
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号
简介:
废旧物资收购、加工、销售;报废汽车拆解;冶金炉料、生铁、金属材料、木材、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纺织原料及产品、棉花、农副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橡胶及产品、化肥、焦炭销售;科研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鼓执字第3000号         判决日期:2015-12-01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琥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原告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琥平于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刘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交还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号江苏商厦2楼的房屋(江苏商厦2楼西边墙体往东第一根立柱自南向北部分的房屋)。三、被告刘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金588670元及房屋使用费(面积为271.4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每月76元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每平方米每月76元逐年递增3%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刘琥平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四、被告刘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基数分别为103154.8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分别自2012年11月16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10月16日、2014年4月16日、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基数分别为103154.8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分别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46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9360元,由被告刘琥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2-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