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俊武与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325号
判决日期:2014-07-30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省联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能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联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燕、被上诉人谭俊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金财、被上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原审被告刘红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小君、湖南省通平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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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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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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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