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营黄陂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广东东方巨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民抗字第51号
判决日期:2014-07-28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东东方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营黄陂农工商联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东方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4)18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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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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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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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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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