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正江与张本堂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长民四终字第317号
判决日期:2014-07-25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曲正江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正江,被上诉人张本堂的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