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康宁与苟昂、张蕤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1民终4055号
判决日期:2018-06-04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东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康宁、苟某、张蕤、敬某、刘顺发、刘敏、赵某2、赵某1、张兵、余晓丽、金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迈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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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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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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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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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