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宁市排水公司、西宁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07号
判决日期:2016-09-18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西宁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公司)、原审被告西宁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西宁市排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排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辉,鹏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房腾康,污水处理公司、开发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