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内0122执302-2号
判决日期:2017-06-14
法院: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位××旗北侧A地块内凯旋门饭店1-102号1253.4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准旗房权证薛家湾镇字第129031301692号)。该房屋经本院依法评估,评估价为:43332112元;经本院依法三拍两降后的流拍价为:40771183元。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双方约定:以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位××旗北侧A地块内凯旋门饭店1-102号1253.4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准旗房权证薛家湾镇字第129031301692号流拍价40771183元抵顶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35629822.33元,该房屋剩余流拍价5141360.67元(40771183元-35629822.33元)抵顶连环案件"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志永、王巨秀、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本金(该案借款本金为260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