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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2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振强
联系方式:0517-83955596
注册时间:2005-11-29
公司地址:淮安市解放新村182号1幢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供冷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风机、风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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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赵科素与刘现东、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830民初5843号         判决日期:2018-05-31         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科素与被告刘现东、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伟恒公司)、盱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盱眙国土局)、第三人薛正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7)苏0830民初4818号一审判决。原告赵科素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淮安中院认为本院对赵科素施工的工程造价所作认定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遂裁定撤销本院(2017)苏0830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发回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科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被告刘现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刚、伟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盱眙国土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薛正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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