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3赵科素与刘现东、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830民初5843号
判决日期:2018-05-31
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科素与被告刘现东、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伟恒公司)、盱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盱眙国土局)、第三人薛正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7)苏0830民初4818号一审判决。原告赵科素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淮安中院认为本院对赵科素施工的工程造价所作认定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遂裁定撤销本院(2017)苏0830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发回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科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被告刘现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刚、伟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强、盱眙国土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薛正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