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山市百思特工贸有限公司、张学培、井研县富民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荣兴全、宋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川1102民初1538号
判决日期:2016-09-13
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山市百思特工贸有限公司、张学培、井研县富民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荣兴全、宋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采用其它方式不能向被告乐山市百思特工贸有限公司、张学培送达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宏、被告井研县富民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荣兴全、宋翠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山市百思特工贸有限公司、张学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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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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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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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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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