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长生、王梅、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内0122执297-1号
判决日期:2016-09-14
法院: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长生、王梅、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上述三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