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艳、黄清灿等与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韦秀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都民初字第137号
判决日期:2015-11-19
法院: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艳、黄清灿、黄清泽、黄启登诉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安县水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蓝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雯、人民陪审员卢俊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被告都安县水电公司申请追加韦秀山、韦启秋、韦启豪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8月2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蓝桦出庭记录。原告韦艳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德立,被告都安县水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岸华,被告韦秀山、韦启秋、韦启豪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耀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依法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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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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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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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