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长生、王梅、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内0122执297号
判决日期:2016-09-13
法院: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三被执行人闫长生、王梅、呼和浩特市鑫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