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二留柱、孙三留柱、孙五、马高生、王来喜、杨三仁、孙老虎、甄庆荣、鲁永杰、张培军、张喜军、张三邦与孙留柱、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鄂商终字第121号
判决日期:2015-11-1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孙二留柱、孙三留柱、孙五、马高生、王来喜、杨三仁、孙老虎、甄庆荣、鲁永杰、张培军、张喜军、张三邦因与被上诉人孙留柱、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北公司)、张俊彪、郝桂虎、鲍双发、赵来存、刘海在、邬起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4)准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三留柱、王来喜、张培军、张三邦、张喜军、孙五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柏刚,被上诉人孙留住,被上诉人智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仁清,原审第三人张俊彪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崔慧,原审第三人鲍双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皖北公司、郝桂虎、赵来存、刘海在、邬起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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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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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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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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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