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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联系方式:025-68502051
注册时间:2001-05-25
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35号
简介: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建设工程施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货物进出口;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安防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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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卓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大才、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剑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雨板民初字第305号         判决日期:2015-11-18         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卓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顺公司)诉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李剑军、郭大才、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正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安居、人民陪审员蒋根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丹、丁宗福,被告广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金斌,被告泰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希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剑军、郭大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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