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卓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大才、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剑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雨板民初字第305号
判决日期:2015-11-18
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卓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顺公司)诉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李剑军、郭大才、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正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安居、人民陪审员蒋根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丹、丁宗福,被告广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金斌,被告泰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希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剑军、郭大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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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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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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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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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