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生与东海县水务局、东海县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722民初5324号
判决日期:2016-09-06
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全生与被告东海县水务局、文晖公司、横沟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爱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戚士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海县水务局、文晖公司、横沟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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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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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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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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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