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双城工程勘察院与侯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大审民再终字第95号
判决日期:2015-11-14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地矿双城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矿勘察院)、侯丹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原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长兴岛事务中心)、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刘莹、芦小丹、芦永君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瓦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市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大民二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大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大审民终再字第10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并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瓦民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地矿勘察院、侯丹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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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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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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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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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