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信阳前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华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驻法执字第80号
判决日期:2014-07-09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信阳前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华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豫法民再字第2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赔偿款272561元是赔偿给河南华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而不是赔偿给信阳前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本案由信阳前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属于申请人主体错误;华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是在秦春雷和华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在河南华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资份额范围内,对河南华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所谓损失承担272561元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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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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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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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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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