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纳雍县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开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黔0525民初1382号
判决日期:2018-05-28
法院:纳雍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县联社”)与被告纳雍县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物流公司”)、纳雍县开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置业公司”)、朱正仁、徐淑娟、朱洲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县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被告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被告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被告朱正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淑娟、朱洲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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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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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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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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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