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李建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802民初3864号
判决日期:2017-06-07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江苏银行)与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淮阴医药公司)、李建宁、胡高明、郁艳珠、王正林、孙雷、李月云、梁卫、泗阳城南新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泗阳新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斐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江苏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被告李建宁并作为被告淮阴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胡高明、郁艳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琰,被告泗阳新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余、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林、孙雷、李月云、梁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江苏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被告孙雷,被告泗阳新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余、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阴医药公司、李建宁、胡高明、郁艳珠、王正林、李月云、梁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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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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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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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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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