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吴某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602刑初191号
判决日期:2016-08-30
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吴某、崔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颜秉涛、梁光坤,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吴宪利、张海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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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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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