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物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果品食杂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浦商初字第470号
判决日期:2015-11-09
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省物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环保公司)、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8日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物联集团公司)与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南京分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果品食杂总公司(以下简称果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9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联环保公司、物联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维荣、姚静蓉,被告宏华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春龙、董娜,被告宏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长城,第三人果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维荣、姚静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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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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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