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达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648号
判决日期:2014-07-03
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龙达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本院的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奕彤、赵丹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毕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