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兵、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鄂0115执恢59号
判决日期:2018-05-25
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斌向申请执行人王以兵偿还工程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668元。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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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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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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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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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