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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8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开灶
联系方式:0576-88587675
注册时间:2006-05-22
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海洋广场1幢501室
简介: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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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金富与国网浙江仙居县供电公司、陈江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台仙民重字第12号         判决日期:2015-11-03         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项金富与被告国网浙江仙居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原为仙居县供电局)、陈江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4)仙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陈江洲、王方连不服该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受理后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台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项金富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浙检民行抗字第34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0日作出(2012)浙民抗字第5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浙民再字第74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两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3年8月5日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应项金富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房屋等财产的价格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江洲的父母陈焕仁、王方连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项金富、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军杰、吴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洲、陈焕仁和王方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庭后,本院因供电公司不服仙居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就火灾原因认定作出的补充说明,向台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复核,于2015年6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于2015年10月10日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通知恢复诉讼。案经调解,由于当事人的意见不一致,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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