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思、赵银春等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闽0128民初4442号
判决日期:2018-05-24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维思、赵银春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交投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下称农发局)、平潭县岚城乡人民政府(下称岚城乡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和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思、赵银春及其共同的诉讼代理人陈代确、陈淑会,被告中铁一局的诉讼代理人翟小军、黄川阳,被告交投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丁茂福、黄海峰,被告农发局的诉讼代理人吴玲玲、林正武,被告岚城乡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吴自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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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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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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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