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湖安商初字第1231号
判决日期:2015-10-30
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公司”)与被告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将由原告承揽安装在被告车间内保留所有权的型号为THJ2000/0.5-JXW、2层2站2门载货电梯2台返还给原告(价值1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亨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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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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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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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