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振安与山东华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尚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滕民重初字第9号
判决日期:2015-10-28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振安与被告山东华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杨尚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滕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后,原告秦振安不服,提起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枣民五终字第45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4)滕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振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月新,被告华东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伟、被告杨尚银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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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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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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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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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