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定城镇美钗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美钗坡第四居民小组、定安县定城镇美钗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美钗坡第五居民小组等与定安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琼96行初42号
判决日期:2018-05-22
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安县定城镇美钗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美钗坡第四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美钗坡第四居民小组)、原告定安县定城镇美钗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美钗坡第五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美钗坡第五居民小组)、原告定安县定城镇美钗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美钗坡第六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美钗坡第六居民小组)诉被告定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安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2月8日向被告定安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海南分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美钗坡第四、五、六居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林齐跃、林德礼、朱成天及3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昌平,被告定安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符太珍、宋璐,第三人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鑫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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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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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