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贝瑞工业炉分公司、浙江格不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73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6-08-18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贝瑞工业炉分公司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越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现正在协商解决。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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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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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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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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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