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市政工程公司与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5)朔行初字第13号
判决日期:2015-10-26
法院: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阴县市政公司不服被告朔州市人社局工伤确认决定和被告山西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6月3日立案后,于6月12日向被告朔州市人社局、被告山西省人社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学理、刘殿福、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峰、张健、杨成兵、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东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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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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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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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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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