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海民初字第4058号
判决日期:2014-06-2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电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子芳、梁艳艳,被告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铁石、田晓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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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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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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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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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