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显灵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崇民终字第391号
判决日期:2015-10-23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施显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飞和代理审判员郑贤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潘秋利担任记录。上诉人施显灵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粤景,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崇左分公司)及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西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移动崇左分公司的负责人邹勇、被上诉人中国移动广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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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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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