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琼9023执4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5-26
法院:澄迈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5810元,未按调解协议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56367元(违约金每日按货款本金125041元的3‰计算,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至本金人民币125041元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共950天,为356367元),及应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人民币752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1969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琼9023执4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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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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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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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