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物资集团公司诉中钢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案号:(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5242号
判决日期:2015-10-20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南宁物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告中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第三人南宁市中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范术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和8月1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后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范术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昕,被告中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宇、惠铁男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中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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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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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