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国玲与李华渊、詹镇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92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2号
判决日期:2016-08-11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蒙国玲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华渊,第三人詹镇坤、詹劲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潘善贞、刘伟文、黄小燕、刘嘉怡、刘燕红、刘元强、刘燕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蒙国玲(亦为第三人潘善贞、刘伟文、黄小燕、刘嘉怡、刘元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凯、罗欢平,被告(反诉原告)李华渊,第三人詹镇坤、詹劲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海军、卢玉婷,第三人民生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林辉、杨梦、黎绍基以及第三人刘元强、刘燕霞(亦为第三人刘燕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裕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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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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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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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