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刚、扈宝臣诉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33号
判决日期:2015-10-16
法院:通榆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志刚、扈宝臣诉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志刚及委托代理人吴志友、原告扈宝臣、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海光、郄建文、被告吉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晓平、张沛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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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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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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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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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