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学与魏敦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黔0625民初522号
判决日期:2017-05-24
法院: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通学与被告魏敦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通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若飞,被告魏敦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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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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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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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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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