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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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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院生与和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59号         判决日期:2015-10-13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院生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院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红,被上诉人和顺县公安局的负责人马志武、委托代理人朱建雷、席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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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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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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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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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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