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明与谢菊妹、魏协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2072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184民初2072号
判决日期:2016-08-04
法院:从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辉明、谢菊妹与被告魏协晋、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明、谢菊妹及其委托代理人邝灼枢,被告魏协晋、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庆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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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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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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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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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