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绍明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丰县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28民终947号
判决日期:2016-08-03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丰县供电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朱绍明、被上诉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丰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丰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儒富、向兴武,上诉人朱绍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张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丰县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