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闽04民终341号
判决日期:2017-05-22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禹丰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三明分公司)、邹玉宝因与被上诉人黄梅秀、付秀珍、吴梓涵、原审被告叶修荣、官永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4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禹丰公司、原审被告叶修荣和官永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宁,上诉人联通三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传琦、陈燕,上诉人邹玉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华,被上诉人黄梅秀、付秀珍及其与被上诉人吴梓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