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远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粤72执恢3至8号
判决日期:2016-07-27
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远东担保有限公司、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黄杰昌、潘焯源、周伟文、周伟炽、罗厚宁、罗淑萍、陈伟豪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2011)广海法初字第462-23、463-23、464-23、465-23、466-23、467-23号民事裁定以及(2012)广海法执字第295-30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潘焯源与潘焯澧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横地巷32号房屋(房产证号00××84、00××62,土地证号06230200545)等财产。本院对以上六案作出(2011)广海法初字第462至4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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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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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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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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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