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爱华、张时风等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化县供电分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株溪口水电厂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湘0923民初2995号
判决日期:2018-05-10
法院:安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爱华、张时风、谌银芝、谌小玲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化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化供电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株溪口水电厂(以下简称“株溪口电厂”)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民,被告安化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真义、被告株溪口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良、罗卫国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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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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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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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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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