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作令、徐权琴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黔0181民初3030号
判决日期:2018-05-10
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作令、徐权琴、王某、金某1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镇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清镇分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清镇供电局(以下简称清镇供电局)、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流长乡政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清镇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贵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清镇分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清镇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28日,本院依法追加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贵州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8年4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作令、徐权琴、王某、金某1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湘柏、周旭,被告联通清镇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梅、孙梅,被告贵州电网公司、清镇供电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宪鹏、吴缙,被告流长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启龙、杨波,被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龙,被告电信清镇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林,被告铁通公司、铁通贵阳分公司、中移铁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波、秦定波,被告移动公司、移动清镇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杉,被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超勇、裴迪,被告广电清镇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斌,被告中移铁通贵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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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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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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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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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