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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贤平
联系方式:0557-3960446
注册时间:2003-06-13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3#楼29层(2901-2922室)
简介:
工程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服务、建筑信息模型(BIM)咨询、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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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朱某等与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115号         判决日期:2014-05-29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赵某义与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汉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汉中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宿中民二终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终结后,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以江苏汉中公司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采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2887-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汉中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09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审理期间,赵某义于2012年8月11日死亡,但仍被列为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宿埇民一重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3年7月15日,因赵某义的法定继承人赵某甲、朱某、潘某、赵某丙、赵某乙、赵某丁表明参加本案诉讼,该院依法恢复审理。并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02887-2号民事判决。赵某甲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亚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欧阳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甲等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某,被上诉人江苏汉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因被上诉人提出有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到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质证。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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