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德君诉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重审判决书
案号:(2015)集民重字第10号
判决日期:2015-09-29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德君诉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集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德君车辆停放费57350.00元,轮胎存放费5150.00元,合计62500.00元。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本院(2014)集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德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勋,被告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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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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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