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唐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3民终4905号
判决日期:2017-05-18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科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天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泰和公司)、被上诉人海南阳光嘉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嘉纳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晟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煤炭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盛唐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华鑫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5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煤科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天翔,被上诉人中天泰和公司、阳光嘉纳公司、津晟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丙芳,原审第三人中国煤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盛唐华鑫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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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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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