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富蕴县海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阿勒泰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新43民终348号
判决日期:2016-07-2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塔木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桑塔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孟、石柳红,被上诉人富蕴县海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原审第三人阿勒泰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鲁平、杜海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屯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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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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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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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