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江苏福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鼎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盛互联广告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91号
判决日期:2015-09-2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ARIMSAADTEMSAMANI。委托代理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涵,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福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鼎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国盛互联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虎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美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美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中资富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亿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样。上诉人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福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福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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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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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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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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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