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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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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樊美勇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3-09-04
公司地址:江干区九盛路9号A11幢2楼A座
简介:
服务:利用自有网站www.71cnc.com www.xdns.cn发布广告(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内容,有效期至2014年2月21日)。 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承接计算机系统工程(涉及资质凭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通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自动化设备;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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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江苏福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鼎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盛互联广告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91号         判决日期:2015-09-2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ARIMSAADTEMSAMANI。委托代理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涵,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福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鼎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国盛互联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虎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美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美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中资富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亿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样。上诉人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福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福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歌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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